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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期|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搞权权交易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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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类行为的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

  问题表现

  本条重点强调权力交易,即相互利用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表现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者对方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又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党员干部本人或者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了利益,形成利益交换。

  本条强调双方均为故意,达成某种共识或者默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党员干部本人认识到并希望或者放任进行利益交换,为对方谋利后一般期待或者需求被谋利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与党员本人达成共识或者默契,同意为党员干部谋利;

  第二种情形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理由进行利益交换,要求对方为自己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双方互相谋利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各自权力的行使,达成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也可依据本条处理。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此类行为,如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赵小凡,原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宋锐,湖南省衡阳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工商银行总行原个人金融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李卫平,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等,均受到严肃处理。

  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是确保权力行使的廉洁性,防止党员、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谋私、公器私用。党员干部应当公正用权、廉洁用权,决不能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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