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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期|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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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属于搞非组织活动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警示

  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领导干部通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例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孙俊竹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显示,其“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2002年4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同时,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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