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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期|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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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其中一类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有关规定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第十条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位于之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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